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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1-2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总
额不超过 1.8 亿元(含 1.8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转存
为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含 1.8 亿元)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转存为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王玉洁:




丁欢:




范小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