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8-11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 20 层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752,0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31%。 1 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205,7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46,25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3.64%。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57,6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46,25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 6.64%。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 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的议案》 1.01 选举李海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李海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1.02 选举孙春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孙春光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2 1.03 选举毕作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毕作鹏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1.04 选举孙艾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孙艾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1.05 选举谢金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谢金桃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1.06 选举毕红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毕红艳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计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海平先生、 毕作鹏先生、孙春光先生、孙艾田先生、谢金桃女士、毕红艳女士均获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2.01 选举陈立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陈立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2.02 选举李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李红梅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2.03 选举侯为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侯为满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计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立功先生、李 红梅女士、侯为满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算。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提名的议案》 3.01 选举李亚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李亚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3.02 选举丁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15,752,0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丁欢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11,957,658 票,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计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李亚军先 4 生、丁欢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近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范 小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算。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两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752,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57,65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票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开广律师、赵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合 法 有 效 。” 该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