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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9-00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310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
民币 6,709.2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160.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68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利安隆(珠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 20,000 万元增资利安隆(珠海)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珠海”),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本金 17,609.92 万元
及该部分募集资金到位至今的利息及理财收益,剩余不足部分使用自有资金补足。
具体详情参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利安隆(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28)。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利安隆珠海(以下简称“甲方”)、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9 年 1 月 9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
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帐号:44050164953500000281

    3、专户金额:18,670.00 万元人民币

    4、募集资金用途: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国文、马继光可以在丙方对公
营业日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933.50 万元(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
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
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利安隆珠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