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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9-020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
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9),
公司因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民生证券
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民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230155300000900,截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42,276.84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部分使用前的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得
到丙方的同意。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蒋红亚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日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113.84 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甲方应确保其与本合同项下专户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
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其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乙方不承担责任。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押及执
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乙方有权依法协助执行,不再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
中简称“甲方”)与民生证券(协议中简称“丁方”)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协议中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230154740009761,截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292.92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若以闲置募集资金转为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或者购买有保本约定的
投资产品,须通知丁方并得到丁方的同意。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
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者续存且不得质押,并通知丁方。
   2、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蒋红亚可以在丙方对公营
业日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64.65 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等书面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 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甲方、乙方应确保其与本合同项下专户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
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其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
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
押及执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丙方有权依法协助执行,不再履行本协
议项下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民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230155300000918,截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873.47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扩建年产 11500 吨抗氧化剂生产装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部分使用前的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得
到丙方的同意。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蒋红亚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日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43.67 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甲方应确保其与本合同项下专户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
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其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乙方不承担责任。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押及执
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乙方有权依法协助执行,不再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