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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勇军)2021-03-09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勇军)
各位董事:
    2020 年度,本人何勇军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
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忠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勤勉尽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公司会议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 6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
理建议,认为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各项议案均未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
弃权或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状况,认真审阅各次董事会的议案内容,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了
以下独立意见:
    1.2020 年 3 月 23 日,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3 日,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津
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本人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2020 年 8 月 24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了《关
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对于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
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 9 日,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终止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12 月 17 日,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
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
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之情形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天津利安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附条
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 2020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四次现场考察。本人通过审阅公
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三会运作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
况,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对需
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资料进行审阅、对重大事项进行了解,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主要
来源,对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尤为重要。本人在 2020 年度任期内持续关注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
资者和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经营风险。本人对于涉及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独立性、重大事项的决
策、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积极监督。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
布的各项法规、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
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工作
   1. 2020 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2020 年度,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2020 年度,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汇报。2021 年,
本人将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以客观、
公正、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何勇军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