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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1-03-3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关于
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本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
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控制
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文昉                     谌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