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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1-03-30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 92.210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
场,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沃克森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规。沃克森作为本次
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
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沃克森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
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
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
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立功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