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5-1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文
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草案及其摘要所述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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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立功
李红梅
侯为满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