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草案已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我们认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同意该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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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立功
李红梅
侯为满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