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利安隆本次重组事宜,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就利安隆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所涉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的讨论。 2 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上述本所为本次 交易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上述 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安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交易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及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利安隆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 限公司 92.2109%的股权(以下简称“康泰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 完成后,康泰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康泰股份 92.2109%股权,康泰 股份 92.2109%股权交易价格为 59,584.43 万元。上市公司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5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上市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28.26 元/股,发行股份数为 14,759,039 股。其中,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以上市公司股票支付交易对价的 70%。交易对方交易对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 交易对方 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号 3 法律意见书 序 交易对方 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号 1 韩谦 45,292,284.00 105,681,996.00 3,739,631 2 禹培根 45,292,284.00 105,681,996.00 3,739,631 3 禹虎背 15,690,456.00 36,611,064.00 1,295,508 4 韩光剑 15,690,456.00 36,611,064.00 1,295,508 5 赵铁军 4,603,872.00 10,742,368.00 380,126 6 李洪涛 2,793,780.00 6,518,820.00 230,673 7 李铁宁 2,269,908.00 5,296,452.00 187,418 8 刘明 1,958,400.00 4,569,600.00 161,698 9 赵祎 1,534,692.00 3,580,948.00 126,714 10 吴亚文 1,398,828.00 3,263,932.00 115,496 11 袁幽 1,118,940.00 2,610,860.00 92,387 12 甘淼 842,928.00 1,966,832.00 69,597 13 刘颖 839,256.00 1,958,264.00 69,294 14 高兰春 755,412.00 1,762,628.00 62,371 15 于广 690,132.00 1,610,308.00 56,981 16 王雪 581,808.00 1,357,552.00 48,037 17 张士卿 462,468.00 1,079,092.00 38,184 18 曹娥 372,912.00 870,128.00 30,790 19 曹宇 372,912.00 870,128.00 30,790 20 于明洋 283,560.00 661,640.00 23,412 21 赵虹 279,684.00 652,596.00 23,092 22 周丽红 194,004.00 452,676.00 16,018 23 阎利芳 186,456.00 435,064.00 15,395 24 刘珊珊 186,456.00 435,064.00 15,395 25 高彤 173,808.00 405,552.00 14,350 26 郝蕊 156,672.00 365,568.00 12,935 27 陈桂香 89,556.00 208,964.00 7,394 28 韩静然 85,884.00 200,396.00 7,091 29 徐春光 82,008.00 191,352.00 6,771 30 许丹 74,664.00 174,216.00 6,164 31 张永 74,664.00 174,216.00 6,164 4 法律意见书 序 交易对方 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号 32 张宏光 52,224.00 121,856.00 4,311 33 关新军 37,332.00 87,108.00 3,082 34 赵晓刚 7,548.00 17,612.00 623 35 阎佳楠 3,672.00 8,568.00 303 小计 144,529,920.00 337,236,480.00 11,933,334 1 曹建影 11,110,671.00 25,924,899.00 917,370 2 赵敬涛 6,315,724.80 14,736,691.20 521,468 3 赵敬丹 6,315,724.80 14,736,691.20 521,468 4 贾桂新 6,315,724.80 14,736,691.20 521,468 5 宋允前 2,343,405.60 5,467,946.40 193,487 6 阮寿国 1,130,691.60 2,638,280.40 93,357 7 王立国 439,428.60 1,025,333.40 36,282 8 朱汉昌 149,466.60 348,755.40 12,340 9 叶雪梅 58,633.20 136,810.80 4,841 10 孟庆萍 43,894.80 102,421.20 3,624 小计 34,223,365.80 79,854,520.20 2,825,705 总计 178,753,285.80 417,091,000.20 14,759,039 二、上市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为:以总股本 205,010,42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股利 44,077,240.3 元(含税),不送红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5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5 月 21 日。本次权益分派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实施完毕。 三、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上市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就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5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价格调整 在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 关规则进行调整。根据上市公司 2020 年度派送现金股利情况,本次交易股份的 发行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发行价格=原发行价格-每股派送现金股利=28.26 元/股-0.215 元/股 本次交易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28.045 元/股。 (二)发行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数量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调整前发行股份数量 调整后发行股份数量 号 1 韩谦 105,681,996.00 3,739,631 3,768,300 2 禹培根 105,681,996.00 3,739,631 3,768,300 3 禹虎背 36,611,064.00 1,295,508 1,305,439 4 韩光剑 36,611,064.00 1,295,508 1,305,439 5 赵铁军 10,742,368.00 380,126 383,040 6 李洪涛 6,518,820.00 230,673 232,441 7 李铁宁 5,296,452.00 187,418 188,855 8 刘明 4,569,600.00 161,698 162,938 9 赵祎 3,580,948.00 126,714 127,685 10 吴亚文 3,263,932.00 115,496 116,381 11 袁幽 2,610,860.00 92,387 93,095 12 甘淼 1,966,832.00 69,597 70,131 13 刘颖 1,958,264.00 69,294 69,825 14 高兰春 1,762,628.00 62,371 62,849 15 于广 1,610,308.00 56,981 57,418 16 王雪 1,357,552.00 48,037 48,406 17 张士卿 1,079,092.00 38,184 38,477 6 法律意见书 序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调整前发行股份数量 调整后发行股份数量 号 18 曹娥 870,128.00 30,790 31,026 19 曹宇 870,128.00 30,790 31,026 20 于明洋 661,640.00 23,412 23,592 21 赵虹 652,596.00 23,092 23,269 22 周丽红 452,676.00 16,018 16,141 23 阎利芳 435,064.00 15,395 15,513 24 刘珊珊 435,064.00 15,395 15,513 25 高彤 405,552.00 14,350 14,460 26 郝蕊 365,568.00 12,935 13,035 27 陈桂香 208,964.00 7,394 7,451 28 韩静然 200,396.00 7,091 7,145 29 徐春光 191,352.00 6,771 6,823 30 许丹 174,216.00 6,164 6,212 31 张永 174,216.00 6,164 6,212 32 张宏光 121,856.00 4,311 4,345 33 关新军 87,108.00 3,082 3,106 34 赵晓刚 17,612.00 623 627 35 阎佳楠 8,568.00 303 305 小计 337,236,480.00 11,933,334 12,024,820 1 曹建影 25,924,899.00 917,370 924,403 2 赵敬涛 14,736,691.20 521,468 525,465 3 赵敬丹 14,736,691.20 521,468 525,465 4 贾桂新 14,736,691.20 521,468 525,465 5 宋允前 5,467,946.40 193,487 194,970 6 阮寿国 2,638,280.40 93,357 94,073 7 王立国 1,025,333.40 36,282 36,560 8 朱汉昌 348,755.40 12,340 12,435 9 叶雪梅 136,810.80 4,841 4,878 10 孟庆萍 102,421.20 3,624 3,652 小计 79,854,520.20 2,825,705 2,847,366 总计 417,091,000.20 14,759,039 14,872,186 7 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四、结论意见 经查阅本次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根据 2020 年 年度权益分派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 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张明 许晶迎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