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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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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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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12 月 1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

披露。

    3.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4.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海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4,889,4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4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549,4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8.8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339,94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0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58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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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44,5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04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339,94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04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88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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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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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