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5-30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2-05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韩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5 号)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573,002 股,发行价格为 43.56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416,999,967.12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 399,452,797.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260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                        银行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
                                                              77230078801200001686
 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丙方”指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77230078801200001686。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韩谦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项目、支

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文昉、谌龙可以于乙方对公

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