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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01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2-06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 20 层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5.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09:15-15:00。
   6.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
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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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8,184,7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5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6,549,4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4.78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35,2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3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879,83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21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44,5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35,2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7432%。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175,1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70,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03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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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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