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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2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

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

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

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

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与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

    第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

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公司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