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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2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统称“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

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

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

的,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

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到会

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需将应披露的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修改时,

亦由监事会修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