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仔细的分析和研
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
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将《关于续聘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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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韦利行
李红梅
侯为满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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