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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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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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3 年 1 月 4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
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2023 年 1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海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股份 95,200,73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602%;其中中
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15,320,92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6.672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3 年 1 月 1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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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86,261,47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67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8,939,266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31%。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
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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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90,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韩伯睿、山南圣金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90,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6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90,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韩伯睿、山南圣金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90,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6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90,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股东天津利安隆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聚鑫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韩伯睿、山南圣金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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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90,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395%;反对 1,18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6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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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许晶迎
经办律师:
陈 墨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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