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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韦利行: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