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2023-04-2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经
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及分析,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本次对《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
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
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
丁 欢:
叶 强:
范小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