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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2018-12-13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

           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半导体装
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天堂硅谷和慧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杭州长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新投资”)
30%,共计 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长川科技就本次交易的保密
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交易双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
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长新投资少数核心管理层,
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三、本公司在聘请本次重组证券服务机构后,及时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审计机构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了《保
密协议》,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市公司与长新投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宁波天堂硅谷和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杭州长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附条件生效协
议》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首先应由上市公司在
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在此之前各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履行必要的报
批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
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发布或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次交易有关
的信息。
    五、在长川科技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
限于长川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对方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
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
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及时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资产重组事宜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天堂硅谷和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