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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更新后)2019-01-10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5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人数为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420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14,910.84万股的0.6936%。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
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
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
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6、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 57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工作。
    7、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以及明确了预留授予日等事项,监事会对本次预
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9、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市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已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7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长率为 44.8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            57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1)49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2)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                                                            (3)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100%         80%    60%            0%
          比例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 57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4208 万股,占公
                 司目前股本总额 14,910.84 万股的 0.6936%。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133                      39.9                     93.1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8                      11.4                     26.6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                    176.51                  52.1208                  124.9592
                    合计                         347.51                  103.4208                 244.6592

                     注:1、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2018 年 6 月 21 日公

                 司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 78,0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0

                 股,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2、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共计回购
14,022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中已扣减因离职和未达标回购的相应数量。

        3、激励对象中孙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游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
56 名激励对象中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420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936%。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长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长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29.71%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103.4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56 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履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
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除
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