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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7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 410 号杭州长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179,475,32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59%。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148,405,63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06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
24,107,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28%。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394,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1%;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4,027,296股,占出席会议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份总数的99.6657%;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486%;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51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9,394,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1%;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4,027,296股,占出席会议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份总数的99.6657%;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486%;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51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