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9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
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及新引入投资者共同对全资子公司杭州长川智能制造有
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事项符合长川科技整体发展战
略,对长川科技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
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长川科技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
杨征帆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回购价格、数量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按 6.80 元/股回购注销个人绩效考核未达优秀的激励对象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 831,517 股。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于燮康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周红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郑梅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