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7
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申报时间:2015 年 12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Changchuan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赵轶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10日
注册资本: 313,790,502元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410号
邮政编码: 310051
电话: 0571-85096193
传真: 0571-88830180
公司网址: www.hzcctech.com
电子信箱: zhaoyou@hzcctech.cn
生产:半导体设备(测试机、分选机)。服务:半导体设备、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批发、零售:半导体设备,光机
经营范围: 电一体化产品,从事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5 号)核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江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905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94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35.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63.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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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到位,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7〕99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川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长川科技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接长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责任。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长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
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更、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
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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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
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予以了
充分支持,对于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积极配合,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持续督导培训,对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及在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公司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规范和整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过程
不适用。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华泰联合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期间内的上市公司临时
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长川科技、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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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募集
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
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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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劲松 张 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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