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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
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回购价格、数量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并已履
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按 3.53 元/股回购注销个人绩效考核未达优秀的激励对象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8,919 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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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燮康         黄   英        李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