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14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18-024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
路创新园 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时间为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3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4:00-17:00)。截止 2018 年 3 月 8 日下午 17:00,公司未收到委托独立董事
投票股东送达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46,682,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9 人,所持股份 46,662,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5%;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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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议案均属
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具体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08,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股东陈芳、杨志钢二位回避本次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798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3,8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08,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股东陈芳、杨志钢二位回避本次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798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3,8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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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08,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股东陈芳、杨志钢二位回避本次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798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3,8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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