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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18-05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0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0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0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43,074,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9 人,所持股份 43,031,1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5%;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 4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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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议案5、

议案8两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将对中小投资者(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具体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031,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

对4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反对 43,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反对 29,8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19%;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2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54,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

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7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4.23%,反对20,0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3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

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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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1%,反对29,8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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