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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8月)2018-08-29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及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
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披露的其它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5、高效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证券监管部
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
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
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5、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
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
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
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与投资者沟通,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受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加深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
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
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众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工作准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九条   证券部应做好以下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来访接待: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
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2、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
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
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3、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
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
股东登记等工作;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的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等。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证券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
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时,
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签署《承诺书》
(附件一)。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附件一:

                                承   诺    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司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司
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编号: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      □分析师会议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职务及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