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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
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我
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当时总股本 84,7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409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72048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 07 月 06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 万股调整为 25.94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主要为部分
中基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03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03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25.94 万股,授予价格为 9.63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汉民                     赵景文                    邹涛




                                                       2019 年 0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