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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8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
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
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合法
合规范围内,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有效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四、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邹   涛                林朝南                     牛玉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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