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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1-10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367 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人民币 24,243.57 万元
 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2,424,357 张,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242,435,7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3,880,983.59 元
 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将人民币 238,554,716.41 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 账 户 内 。 上 述 已 到 账 募 集 资 金 尚 未 扣 除 审 计 费 471,698.11 元 , 律 师 费
 622,641.51 元,资信评级费 424,528.30 元和暂估的信 息披 露及 发 行 手 续 费
 381,973.39 元(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442C0000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定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3 年 1 月 6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序    开户主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
号    体                                                            途
             兴业银行        117260100100358484    100,000,000
1     恒锋信 福 州 城 北                                            市域社会治
      息科技 支行                                                   理平台建设
             中国银行        416983462667          60,000,000
2     股份有 福 建 省 分                                            项 目、 补 充
      限公司 行                                                     流动资金项
             中国民生        675081888             18,554,716.41
3            银行股份                                               目
             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
             中国建设        35050188000709112233 30,000,000
4            银行福州
             城南支行
             中国工商        1402029129601292230   30,000,000
5            银行福建
             省福州市
             洪山支行

                      合计                         238,554,716.41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