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11-1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18-076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446,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5007%;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为 111,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252%;
3.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3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23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6 元,并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6,69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8,920 万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9,200,00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2,473,09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0%;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6,726,90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3.60%。有限售条件股份中高管锁定股为 9,899,1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0%;首发前限售股 46,827,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郑大林、余正喜共计 2 名股东。
1.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如下: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正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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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监事郑大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1 月 16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446,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50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2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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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大林 353,100 353,100 88,275
2 余正喜 93,538 93,538 23,385
合计 446,638 446,638 111,660
占总股本比例 0.5007% 0.5007% 0.1252%
注:郑大林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于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辞去监事职务,
离任生效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余正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于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辞去所有职务,其高管职务离任生
效日为 2017 年 4 月 19 日,其董事职务离任生效日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郑大林、
余正喜目前均未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
按照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自离职生效后十八个
月内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股东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
定。上述股东就任时确定的任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
均需遵守前述规定;故上述股东郑大林、余正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
别为 88,275 股、23,385 股。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各股东不存在违
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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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流通申请表;
3.中国结算承诺函;
4.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5.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6.中国结算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7.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8.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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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