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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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我们作为东莞金
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独立、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做出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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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7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62 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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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 帆 胡 庆 吴伯帆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