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2020-04-2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太阳
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忠军 联系电话:0755-33015699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01569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月核查募集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资金专户对账单,共计 6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1、《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上半年度的跟踪报告》;2、《申万宏源证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
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2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原因及
诺 解决措
施
QING YANG、XIUYING HU、ZHEN YANG、杨璐关于股份
限售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是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8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杨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是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8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金太阳分红承诺:
2014 年3 月5 日,公司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次
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是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3
回报计划;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至少应当采用现金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
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影响公司
可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2、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
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4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考虑公司所属发展阶段、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
订方案。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
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IUYING HU(胡秀英)、杨璐、
ZHEN YANG(杨稹)、QING YANG(杨勍)于2014年3月5日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
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 是
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期间:除公
司外,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
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
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
5
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
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
控制权;如公司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
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
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
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IUYING HU、杨璐、ZHEN
YANG、QING YANG于2016 年8 月5 日重新出具了上述《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主要股东占用资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XIUYING
HU(胡秀英)、杨璐、ZHEN YANG(杨稹)及QING YANG(杨勍)向
公司作出了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1、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金太阳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金太阳资金。
2、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金太阳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金太阳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
将金太阳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
联企业使用,包括: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金太阳的资金给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
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⑤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金
太阳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实际控制人XIUYING HU(胡
秀英)、杨璐、ZHEN YANG(杨稹)、QING YANG(杨勍)、董事许
曼、监事会主席李亚斌均向公司作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
是
1、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公司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
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
6
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回避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成关联董事回避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若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可
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
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金太阳关于IPO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
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
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
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
不强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是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
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
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为稳定股价之
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7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
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
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
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
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向公司提
交增持方案并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IUYING HU(胡秀英)、杨璐、
ZHEN YANG(杨稹)、QING YANG(杨勍)将自股票增持方
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
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
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的程序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
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8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但是如果出现
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实施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
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的程序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
司将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
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实施。
股权激励承诺:金太阳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 是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激励承诺:激励对象关于公司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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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周忠军
签名: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
签名: 年 月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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