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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太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层、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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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35号


致: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金太阳研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金太阳研
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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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0年4月27
日,公司持股3%以上的股东杨璐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增加其
提交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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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新增临时
提案后的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大会需
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0年5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年5月9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8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持有公司股份47,896,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1.605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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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并未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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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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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
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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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暨对外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97,411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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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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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9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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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负责人:张 炯




                                              杨 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