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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太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08-2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
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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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
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内容(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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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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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5、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款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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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2、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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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
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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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
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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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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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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