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利
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交易以及由前述品种结合而产生
的交易,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
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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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
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
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
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
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
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
定,决策权限为:
1、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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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
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
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
权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逐步审议通过
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总经理。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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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
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应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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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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