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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太阳: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1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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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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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和公司
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五)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路演;

    (八)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调研;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一对一沟通;

    (十二)走访投资者。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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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
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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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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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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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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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
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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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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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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