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5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23-04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以及《东
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行业特点、股东回报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所处特点、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
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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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保
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
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二)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至少应当采用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
1、公司该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
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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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及披露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公司所属发展阶段、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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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明确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较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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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