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8-10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第 1、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18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
厦1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
年11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14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飞舟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
份32,236,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2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171,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1,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9%。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2,407,87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
26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决议的有效期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29,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407,8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壁、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