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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特奇: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14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1-055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变更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聘请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将由财信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0 号)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271.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7,1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17.65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182.35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47 号《验证报
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募
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于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

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
及保荐机构财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银行

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余额(万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户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北京银行股份有
                                                                   5G 支撑及生态运
 1       限公司中关村海   20000003176600034824096     1,438.04
                                                                     营系统项目
            淀园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5G 支撑及生态运
 2       限公司北京知春     8110701013101924866       3,005.45
                                                                     营系统项目
             路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                                            AI 技术与应用项

 3       限公司北京回龙    110061534013000419308      1,501.64     目和补充流动资

             观支行                                                    金项目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财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信证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财信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财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信证券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财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行刚、胡磊华在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财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专户对账单,并以书面信
函邮寄的方式抄送给财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财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财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财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信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财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财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财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财信证券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财信证券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