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征)2022-04-0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的规定,本人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全面
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
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履职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符合法定程
序,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7 次,未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会前本人充分了解议案情况,为董事会审议
决策做充分准备,并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和
履行应尽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维护了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
或弃权的情况。
2、2021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了会议。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2021 年度,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下列事项
共同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圆满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公司编制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全面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编制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概况、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化
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
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不断完
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上海实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办理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担保,上海实均以其自有房产提
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期间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3 年。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审批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3,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比例 4.12%,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实际担保余额为 2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9%。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或逾期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自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起,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经核
查,
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及市场预测就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
了评估和测算,但由于市场、客户需求及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金额有一定差异。实际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参
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
交易定价公允、公正、公平、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
议案时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创
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
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全面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4、公司编制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概况、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
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
化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待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并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
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不断完
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 年 6 月 1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优化
财务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
格调整为 464.9237 万股、11.87 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王德明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3、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1 年 8 月 23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思特奇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500 万
元、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期间自授信启用之日
起 3 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4.71%,均为公司对上述全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1,35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或逾
期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公司以专利权开展专利的许可、再许可、质押交易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展专利的许可、再许可、质押交易事项可以拓宽融资
渠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相关专利权的正
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故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四)2021 年 12 月 10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德明先生已根据
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
召开 4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分别
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经营情况及审议事项的汇报,对每个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建议,
切实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1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1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及 2021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三)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1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四)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
下:
1、2021 年 4 月 1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施行 VES 价值评估体系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26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的监督
2021 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开展的
重要事项积极履行尽职的调查义务,并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
通,督促公司加强规范化运作,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详实听
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充分利用时间对公司及投资企业进行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
日常经营情况,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询问、了解和监督。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进行了认真查验,
对涉及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再融资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核查,必要时发表了独
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持续关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7,652,746
股扣除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222,176 股)后的股本 157,430,57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594,445.6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红股。
若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
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四)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五)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关注和监督
2021 年度,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按照财政部等
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基本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内控风险。
(六)对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关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
京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思特奇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分别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担保,保证责任期间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3 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易信科技有
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的担保,保证责任期间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3 年,成都易信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
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7.36 %,均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2,2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或逾期担保的
情形。
(七)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持续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交易内容
真实,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采用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八)对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的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相应的
职责。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事关公司的投资、发展规划等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继续施行 VES 价值评估体系、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认
真研究分析;提名委员会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及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相关培训;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参与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
定期报告等事项,对聘任审计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了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
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
公司风险防范和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化运作。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报告期内,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2021 年,本人将继续提
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
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征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