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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8-06-19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
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
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5 月 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
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
关议案。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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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人民币(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0 万元(含税)。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30 日。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
过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58 元/股调整为 7.48 元/ 股。
    具体计算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7.58 元
/股-0.10 元/股=7.48 元/股。
    2、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69 人调整为 63 人,授予数量由 76 万股调整
为 68.2 万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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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五、监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
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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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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