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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06-19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7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相
关规定,和《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现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划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为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其中
董事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在公司或下属公司任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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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以2018年6月19日为授予日,以7.48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68.2万股限制性股票。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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