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就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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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跃宝 汤建萍 郑云瑞
201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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