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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40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57 元,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64,25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人 民 币
46,03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8,22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
金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9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
序依次投资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使用量
          年产 5,000 吨端氨基聚醚和 15,000
  1                                                 12,816            12,816
                吨烷基糖苷改扩建项目
  2               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                 4,006             4,006
  3                   补充营运资金                   5,000             5,000
  4                       合 计                     21,822            21,822
      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足,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
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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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建项目”变更为“研发大楼项目”,拟建设研发大楼项目占地面积约 12776 平
方米,建筑面积为 16656 平方米,建设内容:建成 14424 平方米的研发大楼和
2232 平方米地下人防设施及车库,用途为研发及总部行政办公,项目建设期为 2
年;实施地点由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即公司住所)变更为宝应县安宜镇
三里村(淮江大道西侧、康城路南侧);项目总投资额 4,006 万元变更为 10,918
万元,其中:使用原“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对应的全部募集资金 4,006 万元,
6,912 万元公司自筹;“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 变更为“研发大楼项目”后实施
主体不变,仍然为公司。该“研发大楼”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
案证号:宝发改备【2018】336 号),“研发大楼”项目建成后全部为公司自
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改善办公环境,实现集约
化办公,将会有效降低公司综合成本,提高办公效率。
      变更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年产 15,000 吨烷基糖苷                 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
1.1                                  淮安晨化
           项目                                   大道 15 号

           年产 5,000 吨端氨基聚醚                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
1.2                                  淮安晨化
           项目                                   大道 15 号
                                                  宝应县安宜镇三里村(淮江
  2      研发大楼项目                  公司
                                                  大道西侧、康城路南侧)
  3      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       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


       四、变更的原因
      公司目前厂区地处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缺乏地理位置优势,为完善公司整
体规划布局,公司一直找寻机会将研发办公场所变更至更具交通优势的区位,因
此该项目一直未予实施。变更后公司拟建设建筑面积为 16656 平方米的研发大
楼,主要为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公司的研发技术水平和整
体营运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的
发展,有利于发挥公司在县城的区位及交通优势,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对公
司整体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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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投资方向,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
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有利于发挥公司在县城的区位及交通优势,完善公
司整体规划布局,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04 月 0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
改扩建项目”变更为“研发大楼项目”,拟建设研发大楼项目占地面积约 12776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6656 平方米,建设内容:建成 14424 平方米的研发大楼和
2232 平方米地下人防设施及车库,用途为研发及总部行政办公,项目建设期为 2
年;实施地点由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即公司住所)变更为宝应县安宜镇
三里村(淮江大道西侧、康城路南侧);项目总投资额 4,006 万元变更为 10,918
万元,其中使用原“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对应的全部募集资金 4,006 万元,
6,912 万元公司自筹;“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 变更为“研发大楼项目”后实施
主体不变,仍然为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募集资
金的投资方向,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
确定性。
    (二)监事会意见
    2019 年 04 月 0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全体股东收益。本次变更符合公
司的主营业务升级及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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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原计划投入“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
用于投资“研发大楼项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内容及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晨化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
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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