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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1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遵
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独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
真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了公司规范运作。现将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了七次会议,列席了八次董事会,列席了二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面
的监督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七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2、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
相关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4、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7、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8 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能,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和监督,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审查,保证了
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监事会对 2018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能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纪守法,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认真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健
全、完善了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工作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要求规范财务运作。公司会计事项的处理、全年报表的编制等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2018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实验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能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3、监事会对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4、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董、监、高人员正常支付工资和董事徐峰在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激励股份 10,000 股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监、高人员正常支付工资决策程序及董事参与股权激励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
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5、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将继续独立履行监督职权,维护了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司规范运作。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