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就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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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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