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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经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和
考察,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
备良好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
司本次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负责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净资产验证及其他服务工作,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
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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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
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一致表示同意。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致表示同意。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延期项目不涉及项目的投资总
额、用途等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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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大楼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2年10月31日。
    八、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
金风险;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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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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