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0 日。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于子洲先生主持。股东出席的总体
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60,749,37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31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9,891,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57,9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9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4,579,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7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721,64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1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57,97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9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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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96,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59%;反对
849,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77%;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496%;反对
84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37%;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96,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59%;反对
849,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77%;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496%;反对
84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37%;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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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96,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59%;反对
784,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07%;弃权 6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496%;反对
784,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79%;弃权 6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6%。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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